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第1839号
原告:但家群,女,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建军、梁艳峰,镇平县司法局涅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同会,女,汉族,农民。
原告但家群与被告陈同会为健康权纠纷一案,双方和解,原告但家群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但家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但家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景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