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豫1324民初第1839号

但家群与陈同会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镇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镇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
当事人
但家群,陈同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镇平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1324民初第1839号

原告:但家群,女,汉族,农民。

委托代理人:杨建军、梁艳峰,镇平县司法局涅阳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陈同会,女,汉族,农民。

原告但家群与被告陈同会为健康权纠纷一案,双方和解,原告但家群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但家群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但家群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马景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王 健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