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1民初1708号原告蓝赖发,男,1985年12月13日生,畲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
被告:朱丽蓉,女,1973年12月21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被告卢跃红,男,1964年12月20日生,汉族,新余市人,住赣州市章贡区。
原告蓝赖发与被告朱丽蓉、卢跃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蓝赖发要求被告朱丽蓉、卢跃红归还借款并承担按约定的2﹪月利息。
本院认为,因原告未提供借款借据原件且未提供准确的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该案件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蓝赖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小彬
人民陪审员 郭鸿友
人民陪审员 陈志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汤晓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