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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赣0731民初1708号

蓝赖发与朱丽蓉、卢跃红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于都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03-24
所属地区
于都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蓝赖发,朱丽蓉,卢跃红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于都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赣0731民初1708号原告蓝赖发,男,1985年12月13日生,畲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

被告:朱丽蓉,女,1973年12月21日生,汉族,于都县人,住于都县。被告卢跃红,男,1964年12月20日生,汉族,新余市人,住赣州市章贡区。

原告蓝赖发与被告朱丽蓉、卢跃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蓝赖发要求被告朱丽蓉、卢跃红归还借款并承担按约定的2﹪月利息。

本院认为,因原告未提供借款借据原件且未提供准确的被告的送达地址,致使该案件无法送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蓝赖发的起诉。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提出副本两份,上诉于江西省赣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谢小彬

人民陪审员  郭鸿友

人民陪审员  陈志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汤晓文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