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深圳市龙岗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0307执3400号申请执行人赵宝喜,男,汉族。被执行人陈桂霞,女,汉族。上列申请执行人与被执行人离婚纠纷一案,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深中法民终字第113号民事调解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未按上述生效法律文书履行义务,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请求被执行人按约定给予申请执行人每个月探望婚生子赵子辰二次,每次一天,具体的探望方式由双方自行约定。本院予以受理。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立即履行以上义务,但被执行人一直未履行。经本院督促,双方于2016年7月27日商定具体的探望时间、地点,并于2016年7月30日履行完毕。申请执行人遂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请求将本案予以执行结案。
本院认为,经被执行人自动履行,现申请执行人基于执行依据在本案中的权利已得到实现,本案依法予以执行结案。执行费50元已由申请执行人自愿缴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院(2016)粤0307执3400号案执行完毕,本案予以执行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长 刘义芳执行员 陈 龙执行员 莫随明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鹏飞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