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阜南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1225民初2692号
原告:曾令亮,男,1979年7月1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原告:王影静,女,1984年5月2日出生,汉族,农民,住安徽省阜南县。
被告:安徽省阜南县风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南县鹿城镇地城北路农业局楼下,机构代码69570818-6。
法定代表人:张强,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凤宇,安徽弘大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曾令亮与被告安徽省阜南县风采置业有限责任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6月22日立案,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曾令亮撤诉。案件受理费1754元(原告已预交),减半收取计877元,由原告曾令亮负担。
审判员 李占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夏菁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