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黔2732刑初57号公诉机关三都水族自治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韦某,农民。因涉嫌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4月8日被三都县公安局取保候审,现在家。三都县人民检察院以三检生态刑诉(2016)13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韦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于2016年7月2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三都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梁慧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韦某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2016年2月1日,被告人韦某听说有老鹰到村里面抓鸡后,到三都县城购置材料制作猎捕工具。2月2日下午,被告人韦某将猎捕工具安置在巫劳村三组“门口田”(地名)的农田内后捕获一只老鹰。2月5日,被告人韦某将捕获的老鹰拿到三都县城出售时,被三都县森林公安局民警抓获。经鉴定,被捕获的老鹰为普通鵟,为隼形目鹰科中的其它鹰类,为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上述事实,被告人韦某在庭审中亦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取保候审决定书、户籍证明、证人证言、被告人供述、现场勘验检查笔录及照片、提取、辨认笔录及照片、扣押物品清单、物证鉴定书等证据证实,证据来源合法,内容客观真实,并经庭审举证、质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韦某违反野生动物保护法规,非法猎捕国家二级重点保护野生动物普通鵟并出售,其行为已构成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所犯罪名成立。被告人韦某在抓获归案后,如实供述其犯罪事实,认罪态度较好,有悔罪表现,宣告缓刑对其所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依法可对其从轻处罚并宣告缓刑。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四十一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韦某犯非法猎捕珍贵、濒危野生动物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三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限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州省黔南布依族苗族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韦慧昌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杨胜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