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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203民初955号

华桂芳与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开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华桂芳,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3民初955号原告华桂芳。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华桂芳诉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桂芳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桂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桂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华桂芳负担。

审判员  李志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关 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