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开封市顺河回族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203民初955号原告华桂芳。被告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本院在审理华桂芳诉浙商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开封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华桂芳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华桂芳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华桂芳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5元,由华桂芳负担。
审判员 李志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关 方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