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安丘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784民初2739号
原告:王佃军。
委托代理人:杨仁君,安丘义和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责任人:王孟,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胡春胜,该公司职工。本院在审理原告王佃军与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人身保险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王佃军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请求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王佃军的撤诉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佃军撤回对被告中国平安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潍坊中心支公司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50元,减半收取275元,由原告王佃军负担。
代理
审判员 张 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赵菲菲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