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陕0113民初6300号
原告:陕西厚道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安市高新区科技路37号海星城市广场2幢21008室。
法定代表人:聂根奇,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徐凯雷,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彭晓伟。
委托代理人:朱宏骄,陕西锦园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在审理原告陕西厚道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彭晓伟劳动争议纠纷一案中,因被告彭晓伟亦对雁劳仲案字[2015]84号裁决不服,向本院提起诉讼,且起诉时间在本案之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一条的规定,该两起案件应当并案审理,双方当事人互为原告和被告,本案予以终结。故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终结审理。
审 判 长 孙文文
代理
审判员 王 伟
代理
审判员 卢 帆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李兴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