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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辽0212执326号

姚银与大连福星重力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终结本次裁定书

法院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大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姚银,大连福星重力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辽0212执326号申请执行人姚银,男,汉族,1994年6月10日出生,住辽宁省新民市卢家屯乡卢家屯村217号。被执行人大连福星重力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大连市旅顺经济开发区后三羊村。

法定代表人:于学奎。本院在执行大连市旅顺口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旅劳人仲字〔2015〕第283号仲裁裁决书关于申请执行人姚银与被执行人大连福星重力重型设备制造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在执行过程中,依法查询了被执行人银行帐户、工商登记、房产及车辆信息,发现并查封了被执行人车牌号为辽B9E026、辽B68B76、辽BK1053号的机动车,查封了位于大连市旅顺口区经济开发区龙腾路51-2号的房屋,并已将被执行人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申请执行人未向本院提供财产线索,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故应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十九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大连市旅顺口区人民法院(2016)辽0212执326号执行案件终结本次执行程序。被执行人在具备执行条件时,申请执行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剩余债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李传龙

审判员  杨 科

审判员  何祖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郝 雪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