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佛冈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粤1821民初1169号
原告:佛冈文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地址:佛冈县石角镇教育路298号泰康新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41821559181586U。
法定代表人:罗成影,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黄神才,男,1983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广东省佛冈县。本院在审理原告佛冈文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诉被告黄神才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佛冈文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佛冈文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没有违反法律规定,属于依法行使处分权的行为,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佛冈文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黄神才的起诉。本案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佛冈文康物业管理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兰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朱晓菁第-2-页共2页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