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终5515号上诉人(原审被告)龙段军,男,1971年8月9日出生,汉族,住成都市青羊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市锦江区杰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住所地:成都市锦江区创意产业商务区墨香路**号**栋*楼*号。法定代表人王智,董事长。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四川兴盛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都江堰市奎光路***号。法定代表人蒋延仕。被上诉人(原审被告)蒋延仕,男,1956年4月2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李琼,女,1974年7月1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简阳市。
上诉人龙段军因与被上诉人成都市锦江区杰凯小额贷款有限公司、四川兴盛生态园林绿化有限公司、蒋延仕、李琼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2015)锦江民初字第1520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上诉人龙段军提出缓交上诉费申请,本院于2016年6月14日同意其缓交上诉费,缓交期限30天。缓交期限届满龙段军仍未预交诉讼费,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二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龙段军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审 判 长 李婧杰
代理
审判员 姚 兰
代理
审判员 陈良谷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朱 希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