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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1302刑初162号

谢全伟犯诈骗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29
所属地区
南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诈骗
当事人
谢全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豫1302刑初162号公诉机关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谢全伟,男,1972年2月28日出生,汉族,高中毕业,经商,住河南省南阳市宛城区建设中路。因涉嫌诈骗,于2015年7月9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刑事拘留,因涉嫌诈骗犯罪,于2015年12月30日经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批准逮捕,于2015年12月31日被南阳市公安局仲景分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南阳市看守所。辩护人谢玉欣,南阳市宛城区法律援助中心工作人员被告人谢全伟涉嫌诈骗罪一案,南阳市宛城区人民检察院以豫宛城检刑诉[2016]117号起诉书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照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尹硕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谢全伟及其辩护人谢玉欣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宛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控:1、2014年7月4日,被告人谢全伟通过张某某认识被害人赵某某后,自称认识省公安厅领导,领导手里有指标可以将赵某某儿子赵彬安排成公务员进入公安工作,骗取赵某某现金20万元,收钱后谢全伟对安排工作的事一再推拖,赵某某发现被骗后向谢全伟追要钱款,谢全伟拒不还款。在赵某某2015年3月份报案后谢全伟归还了赵某某现金10万元。2、2014年1月26日,被告人谢全伟使用伪造的南阳市宛城教育综合楼23层西户房屋认购协议书及收款收据为抵押,在南阳市张衡路仲景路交叉口锦城公寓向XXX骗取借款10万元,至今未还。3、2014年5月4日,被告人谢全伟使用伪造的宛城教育综合楼23层西户、14层西户两套房房屋认购协议书及收款收据为抵押,在南阳市建设路帝苑锦城门面2楼向崔保会骗取借款50万元,后经崔保会追要,谢全伟还款40万元,至今仍有10万元未归还。4、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谢全伟使用伪造的宛城教育综合楼23层西户房屋认购协议书及收款收据为抵押,在南阳市孔明路路南阳市融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5万元,后经追要,谢全伟还款15000元,剩余135000元案发后由其亲属归还受害人。5、2012年5月7日,被告人谢全伟使用伪造的郑州经开二路88号一套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收款收据,在南阳市人民路丽都花园附近以90万元将该房出售给景桂乐,后景桂乐要求退款,谢全伟归还被害人71万元,至今仍有19万元未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如下:1、被告人谢全伟的供述;2、被害人赵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物证鉴定结论;5、身份证明等。起诉认为,被告人谢全伟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他人财物,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应当以诈骗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被告人谢全伟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和罪名均有异议。辩称:1、收取赵某某的20万元系工程款,随后提到安排工作,曾经托请省工作站的谢岳未成。工程不做后,2014年春节后陆续通过建行卡转给赵某某103000元。2、宛城教体综合楼23层西户、14楼西户系公司折抵被告人的电梯款,被告人没有伪造认购协议书及收款收据,借XXX的10万元已经分批于2014年4月份还清,但没有收回抵押的协议书及收据。通过XXX介绍借崔保会的50万元实际收到转款47.5万元,现在本金已经归还,尚有部分利息未给。典当公司的借款已经归还。3、被告人累计向景桂乐借款90万元属实,但已经建行和信用社转账分批归还,提交的郑州购房合同也属实。辩护人辩称,指控的第一起犯罪,被告人没有诈骗的故意,应当采信谢乐、张某某的证言认定为安排事业编制。指控的第二、三、四、五起犯罪认购协议均是真实的,开发公司提出协议无效不符合法律规定。被告人已经全部归还借款,不应认定为诈骗,如果犯罪应当认定为合同诈骗罪。辩护人提交转款凭证两份,证实在2012年10月17日、2013年1月23日累计向景桂乐账户还款30万元的事实。

经审理查明:1、2014年7月4日,被告人谢全伟通过张某某认识被害人赵某某后,自称认识省公安厅领导,领导手里有指标可以将赵某某儿子赵彬安排成公务员进入公安工作,骗取赵某某现金20万元,收钱后谢全伟对安排工作的事一再推拖,期间,谢全伟给付世界杂志河南站站长谢岳30000元,让其安排工作。赵某某对谢岳安排的协警不满意后,赵某某发现被骗,向谢全伟追要钱款,谢全伟拒不还款。在赵某某2015年3月份报案后,谢全伟归还了赵某某现金103000元。2、2014年1月26日,被告人谢全伟使用伪造的南阳市宛城教育综合楼23层西户房屋认购协议书及收款收据为抵押,在南阳市张衡路仲景路交叉口锦城公寓与XXX签订私人房屋抵押借款协议,约定以房产抵押,借款10万元,期限二个月,期满后一次性归还。次日,XXX通过转账给付谢全伟信用社账号为6227002434520224413转账90000元,后被告人分别在同年3月24日、3月30日、4月8日累计向XXX账户内转款共计9.3万元。3、2014年5月4日,被告人谢全伟使用伪造的宛城教育综合楼23层西户、14层西户两套房房屋认购协议书及收款收据为抵押,在南阳市建设路帝苑锦城门面2楼与崔保会签订借款协议书借款50万元,期限一个月,利息月息5分,XXX作为担保人。次日,崔保会通过杨小林的账号转给被告人475000元。后被告人在同年6月5日、7月19日、9月4日、9月15日、9月23日先后归还崔保会51万元。4、2014年9月10日,被告人谢全伟使用伪造的宛城教育综合楼23层西户房屋认购协议书及收款收据为抵押,在南阳市孔明路路南阳市融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借款15万元,利率为千分之三十,借款期限一个月,后经追要,谢全伟还款15000元,剩余135000元案发后由其亲属归还受害人。5、2012年8月9日、8月22日、10月17日被告人谢全伟先后向景桂乐出具借条借款90万元,借款期限一、二月不等。8月10日,景桂乐向谢全伟转账23万元;10月17日,谢全伟归还25万元。2012年11月至2013年1月23日,谢全伟先后归还景桂乐22万元。2012年5月7日,被告人谢全伟使用伪造的郑州经开二路88号一套商品房买卖合同及收款收据办理抵押,用于还款。在南阳市人民路丽都花园附近以90万元将该房出售给景桂乐。上述事实,被告人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并有1、被告人谢全伟的供述;2、被害人赵某某等人的陈述;3、证人张某某等人的证言;4、物证鉴定结论;5、身份证明等证据当庭出示、足以认定。针对本案争议焦点,本院分别评析如下:针对公诉机关指控的第一起诈骗,受害人和证人共同指认被告人虚构安排公务员工作骗取20万元的事实,被告人前期辩称收取款项系工程款,受害人不予认可。后期被告人辩称出资托请他人安排受害人工作,虽然证人谢岳能够证实被告人曾经出资3万元托请他安排受害人协警的事实存在,但并不能据此改变被告人诈骗犯罪的定性。针对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虚构房产证,骗取他人钱款,构成诈骗的另外四起指控,

本院认为,诈骗罪是以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手段,达到非法占有他人钱财的目的。对于采取欺骗手段达到暂时使用款项,不具有非法占有目的的诈骗行为,不宜认定为犯罪。本案指控被告人诈骗XXX、崔保会的犯罪,被告人虽然使用虚假房产证骗取使用高息借款,但根据XXX、崔保会的银行往来转款明细和XXX、崔保会在案件审理中的自认,可以证实,案发前被告人陆续归还XXX、崔保会的款项,已经达到甚至超过实际给付的借款本金。

被告人的借款后还款行为足以认定,被告人不具有非法占有借款的目的,故对该两起指控不宜认定为诈骗犯罪。双方之间若有利息纠纷,可以通过协商或者民事诉讼的方式解决。针对诈骗景桂乐的指控,二人之间名为房屋买卖,实为抵押借款。双方虽然对借款事实不存异议,但指控尚有19万元借款未还的事实,仅有景桂乐的一面之词,被告人不予认可。且根据8月10日二人之间30万元的此笔借款银行转账明细证实,8月10日给款23万,10月17日还款25万。针对下余的60万元借、还款事实,公安机关多次补充侦查,无法查清往来具体数额,指控诈骗19万元的事实不清,从有利于被告人的原则,本院对该起犯罪指控不予认定。综上,

本院认为,被告人谢全伟虚构事实骗取赵某某、南阳市融城典当有限责任公司财物33.5万元,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鉴于案发后,被告人亲属归还了典当行的全部借款和赵某某的部分款项,可以酌定对其从轻处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二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谢全伟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10000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刑期即自2015年7月9日起至2019年7月8日止。罚金限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交纳)二、责令被告人谢全伟在判决生效后十日内退赔赵某某97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南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XX鲲

人民陪审员  杜德文

人民陪审员  闫红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冉 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