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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甘0702民初1864号

原告邵建荣与被告罗斌民间借贷纠纷民事一审判决书

法院
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02-09
所属地区
张掖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邵建荣,罗斌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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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甘0702民初1864号

原告:邵建荣,男,汉族,1968年3月15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

被告:罗斌,男,汉族,1984年1月12日出生,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人。

原告邵建荣与被告罗斌民间借贷纠���一案,本院于2016年2月25日立案受理。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邵建荣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罗斌经本院于2016年5月12日在《张掖日报》上刊登公告,送达开庭传票,未按期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邵建荣诉称:2015年2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5000元,并由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还款时间为2015年4月1日。借款到期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种种理由推诿拒付。现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原告借款85000元、承担利息24480元,合计109480元。被告罗斌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未到庭应诉,亦未提出书面答辩。

经审理查明:2015年2月18日,被告向原告借款85000元,并由被告给原告出具借条一张,约定“2015年4月1日还清借款”。到期后,被告未偿付借款。上述事实,由原告向法庭出示的被告于2015��2月18日出具的借条一张(金额85000元)及原告当庭陈述予以证实,事实清楚,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债务应当清偿。被告向原告借款85000元,并由被告给原告出具了借条。经原告催要,被告一直未能清偿借款,其行为违背了公民在民事活动中应遵循的诚实信用原则,已构成违约,应承担继续偿付的民事责任。故原告诉讼要求被告偿还借款85000元的请求合法,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原告诉请的利息24480元,由于双方在借据中并未约定利息,根据法律规定,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故对原告此诉请,本院不予支持。被告经本院合法传唤,拒不到庭应诉,应视为对法律赋予其在诉讼期间应有权利的主动放弃,依法应承担由此引起的相应法律后果。据此,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的规定》第二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罗斌偿还原告邵建荣借款85000元,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一次性付清;

二、驳回原告邵建荣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488元、公告费400元,由原告负担400元,被告罗斌负担2488元,原告已向本院全额交纳,被告负担的部分,由被告直接给付原告,本院收取的原告受理费不再退还。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的,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甘肃省张掖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朱永生

代理

审判员  曹淑萍

人民陪审员  李多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亚楠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