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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浙0782民初8957号

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与叶金德追偿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义乌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9
所属地区
义乌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追偿权纠纷
当事人
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叶金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义乌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浙0782民初8957号

原告: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义乌市江东街道新光南路3号。

法定代表人:虞云新,系总经理。

委托代理人:吴小伟,浙江大平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叶金德。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诉被告叶金德追偿权纠纷一案中,原告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并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9100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万厦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楼宇栋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

书记员 楼晓晶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