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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湘1021刑初186号

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罪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桂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7
所属地区
桂阳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
当事人
刘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2年)》:第一百九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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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南省桂阳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湘1021刑初186号公诉机关湖南省桂阳县人��检察院。被告人刘某某,曾用名刘某某,绰号“老六”,男,1942年6月26日出生,湖南省桂阳县,汉族。因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5年7月7日桂阳县公安局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6月14日桂阳县人民检察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2016年7月19日本院决定对其取保候审。桂阳县人民检察院以湘桂检公诉刑诉(2016)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持有枪支罪,于2016年7月19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于2016年7月25日在桂阳县人民法院第二号审判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桂阳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益清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刘某某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1948年,被告人刘某某从其父亲处继承一把鸟铳。2015年7月7日7时许,被告人刘某某见自己稻田中有鸟群吃稻谷,便从家中拿出鸟铳打鸟,误伤了在附近做事的村民阳某某。经鉴定,刘某某持有的鸟铳是以火药为发射动力的非制式枪支,且具有杀伤力。2015年8月3日,被告人刘某某赔偿了被害人阳某某23170元,双方达成民事调解协议,阳某某请求司法机关对刘某某从轻处罚。上述事实,被告人刘某某在开庭审理过程中无异议,且有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领条、调解协议、请求、证人刘某甲的证言、被害人阳某某的陈述、枪支弹药鉴定书、现场勘查笔录及照片、被告人刘某某的供述与辩解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刘某某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枪支,其行为已构成非法持有枪支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本院予以确认。被告人刘某某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犯罪事实,依法可从轻处罚;积极赔偿被害人的经济损失,取得被害人的谅解,可酌情从轻处罚。本院依法于2016年7月25日向桂阳县司法局发出社区矫正社会调查评估委托函,但桂阳县司法局直至2016年8月5日也未回复本院,评估时间已超过七日。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二、三款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第(一)项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刘某某犯非法持有枪支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二、对依法扣押的被告人刘某某非法持有的枪支一把,依法予以没收,交有权机关处理。

如不服本判决,可自接到判决书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郴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代理

审判员 肖 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唐玲芳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罪】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依法配备公务用枪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依法配置枪支的人员,非法出租、出借枪支,造成严重后果的,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单位犯第二款、第三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犯罪嫌疑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第七十二条【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一)犯罪情节较轻;(二)有悔罪表现;(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事特定活动,进入特定区域、场所,接触特定的人。被宣告缓刑的犯罪分子,如果被判处附加刑,附加刑仍须执行。第七十三条【考验期限】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二个月。有期徒刑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五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一年。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五条在被告人最后陈述后,

审判长宣布休庭,合议庭进行评议,根据已经查明的事实、证据和有关的法律规定,分别作出以下判决:(一)案件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有罪判决;(二)依据法律认定被告人无罪的,应当作出无罪判决;(三)证据不足,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的,应当作出证据不足、指控的犯罪不能成立的无罪判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