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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2071民初6984号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与梁毅仪信用卡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03-01
所属地区
中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信用卡纠纷
当事人
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梁毅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中山市第一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2071民初6984号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住所地中山市石岐华柏路55号,组织机构代码9821×××××6。

负责人:郑作群,行长。

委托代理人:郭焕婵、龚秀信,均系广东衡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梁毅仪,女,1979年3月7日出生,汉族,身份证住址中山市。

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以下简称广发行中山分行)诉被告梁毅仪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广发行中山分行诉称:因被告梁毅仪拖欠信用卡款项未依约归还,请求判令:1.被告梁毅仪向原告广发行中山分行偿还信用卡透支欠款共计33359.95元(欠款暂计至2016年1月28日),其中本金13582.25元、利息5756.25元、滞纳金13291.28元、其他手续费730.17元(上述欠款的利息、滞纳金等费用按《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个人卡)》的约定,从2016年1月29日起计付至所有欠款清偿之日止);2.被告梁毅仪承担本案全部诉讼费用。

被告梁毅仪辩称:确认办卡事实,但要求原告提供消费记录,核对是否我的签名,否则我不承认。

经审理查明:信用卡卡号:62×××38。信用卡种类:广发银联真情金卡。利息计收标准:日利率万分之五,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计收标准:按月结账单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计收,最低20元。账单分期/样样行免息分期手续费计收标准:每期按照分期付款总金额的一定比例收取,每月为1期;3、6、12期每期0.65%,18期每期0.7%;24期每期0.72%。欠款情况:截至2016年1月28日,梁毅仪尚欠广发银行信用卡本金13582.25元、利息5756.25元、滞纳金13291.28元、其他手续费730.17元,合计33359.95元。

本院认为:梁毅仪在信用卡申请表上签名确认愿意遵守广发银行信用卡客户协议的约束,该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且内容没有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梁毅仪持卡透支消费,未按约定偿还透支款项给广发行中山分行,该行为已构成违约,应承担偿还透支本金、利息、滞纳金、其他手续费的违约责任。梁毅仪欠款的具体数额,有广发行中山分行提交的银行记账系统统计数据以及交易流水清单予以证实,且梁毅仪没有提交相反的证据予以推翻,故本院采信广发行中山分行提交的梁毅仪欠款数额。梁毅仪辩称2013年4月23日、4月24日的4笔消费系张志荣冒用其名义使用涉案信用卡所产生,鉴于梁毅仪在申请开办信用卡同时设置了信用卡交易密码,并开通了联接其本人手机的短信提示瞬时通功能,可见梁毅仪对于涉案信用卡的刷卡消费情况是清楚的,即使出现其声称的由他人持卡消费的情况,也必须是经过其本人授权告知交易密码才能实现的行为,因此,需要经过梁毅仪授权同意的刷卡消费所产生的还款义务应由其自行承担。梁毅仪提出其无需对2013年4月23日及4月24日的4笔消费款项负还款义务的辩解理由不成立,本院不予采信。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梁毅仪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向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偿还截止2016年1月28日信用卡欠款本息、滞纳金、其他手续费合计33359.95元,以及自2016年1月2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滞纳金(利息按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按月计收复利;滞纳金按最低还款额未还部分的5%按月计收)。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34元,诉讼保全费354元,合计988元,由被告梁毅仪负担(该款原告广发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中山分行已预交,被告梁毅仪应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迳付原告)。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供副本,上诉于中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蔡 伟

人民陪审员  郭泳欣

人民陪审员  邓杏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燕旋曾晓敏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