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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闸民三(民)初字第1424号

上海瑞迪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与上海德壮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02-08
所属地区
上海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装饰装修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上海瑞迪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上海德壮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5)闸民三(民)初字第1424号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瑞迪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浦东新区。法定代表人刘玺学,职务董事长。委托代理人刘鑫。委托代理人王太禹,上海铭汉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德壮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青浦区。法定代表人俞强,职务总经理。委托代理人魏佳璐,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委托代理人江建平,上海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反诉被告)上海瑞迪工业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反诉原告)上海德壮设计装饰工程有限公司装饰装修合同纠纷一案,由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受理,后原上海市闸北区人民法院因“撤二建一”被撤销,2016年3月30日起由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法院继续审理。审理中,原告上海瑞迪工业工程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原告本诉按撤诉处理。本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为人民币1500元,由原告上海瑞迪工业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缪为军

代理

审判员  龚 平

人民陪审员  周建萍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严骐安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或者未经法庭许可中途退庭的,可以按撤诉处理;被告反诉的,可以缺席判决。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