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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晋0802民初295号

原告刘心见诉被告吕成祥、徐夏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04-21
所属地区
运城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心见,吕成祥,徐夏荣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运城市盐湖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晋0802民初295号

原告:刘心见,男。

被告:吕成祥,男。

被告:徐夏荣,女。

原告刘心见诉被告吕成祥、徐夏荣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1月19日立案后,依法进行审理。

原告刘心见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二被告立即支付原告货款10000元;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11月至12月份,原告给二被告承包的富源新城二标段4、6、8号楼送煤,被告徐夏荣给原告支付部分款项后,还余10000元(有欠条在),原告多次索要,二被告再三推诿,不予支付。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刘心见虽提起本案诉讼,但不能提供二被告的详细情况,本院通知原告补充提供二被告的详细联系方式和地址,原告未能提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零八条第三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原告刘心见的起诉。案件受理费50元,退还原告刘心见。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山西省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张永刚

代理

审判员  刘玉华

代理

审判员  范军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卫翠丽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