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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0606民初10529号

谢奋强与欧阳效枝、何彩虹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佛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谢奋强,欧阳效枝,何彩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粤0606民初10529号

原告:谢奋强,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5438。

委托代理人:欧阳瑞珊,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欧阳效枝,男,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5413。

被告:何彩虹,女,汉族,住广东省佛山市顺德区,公民身份号码×××5427。

原告谢奋强诉被告欧阳效枝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7月1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由

审判员谢贤涛适用简易程序独任审判,于2016年8月5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谢奋强申请追加何彩虹为被告,本院予以准许。本案开庭时,原告谢奋强的委托代理人欧阳瑞珊到庭参加诉讼,被告欧阳效枝、何彩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谢奋强诉称,原告与被告欧阳效枝是朋友关系。被告欧阳效枝因现金周转需要,分别于2014年至2015年期间先后五次向原告借款共计48000元。每次借款被告均向原告出具《借据》,但未约定还款日期。直到2016年原告多次追收,被告拒不支付。据此,原告谢奋强起诉请求:1.判令被告欧阳效枝立即归还借款本金48000元及利息(从起诉之日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四倍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2.判令被告欧阳效枝承担本案律师费4000元;3.判令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谢奋强以何彩虹与被告欧阳效枝是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为由,申请追加何彩虹为被告,并请求判令被告何彩虹对本案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院于2016年7月8日向被告欧阳效枝、何彩虹送达起诉状副本和开庭传票等应诉材料,但被告欧阳效枝、何彩虹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本案当事人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证据,本院组织当事人进行了证据交换和质证。被告欧阳效枝、何彩虹经本院合法传唤既不到庭参加诉讼,也没有向法庭说明正当理由,视为放弃举证、质证和抗辩的权利。对原告起诉提供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佐证。根据当事人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院认定事实如下:被告欧阳效枝因资金周转需要,分别于2014年9月25日、2014年10月26日、2014年11月23日向原告谢奋强借款15000元、10000元、10000元,合计35000元。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被告交付借款合计35000元。每次借款时,被告均向原告出具《借条》,确认被告向原告现金借款金额,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及利息,但明确约定如逾期还款则应以借款总额为本金按照同期商业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和违约金,且原告为追收债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被告欧阳效枝因资金周转需要,再次于2015年1月28日、2015年5月12日向原告谢奋强借款3000元、10000元,合计13000元。原告以现金方式向被告交付借款合计13000元。两次借款时,被告均向原告出具《借据》,确认被告向原告现金借款金额,双方未约定借款期限,但明确约定借款每月利息1.9%,且如被告违约原告为追收债权产生的律师费、诉讼费等相关费用由被告承担。借款后被告未支付利息,上述5笔借款本金合计48000元也至今仍未归还。原告多次追收未果,遂于2016年6月3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另查明,欧阳效枝、何彩虹是夫妻关系,本案债务发生在夫妻关系存续期间。再查明,原告为追索本案借款本金及利息,委托广东昊法律师事务所代为诉讼,并支付律师费4000元。

本院认为,被告欧阳效枝向原告谢奋强五次借款合计48000元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借条》及《借据》中均未约定还款期限,原告有权随时主张,但应给予合理期限。原告在起诉前多次催收未果,起诉后被告至今仍拒不归还构成违约,原告请求判令被告归还借款本金48000元合法有据,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借款利息问题。

原告与被告欧阳效枝签订的3张《借条》中明确约定如逾期还款则应以借款总额为本金按照同期商业贷款利率的四倍支付利息和违约金,2张《借据》中则明确约定借款月利率为1.9%,上述利率标准均未违反相关规定,合法有效。原告主张就借款本金48000元从起诉之日即2016年6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利息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该请求未超过双方约定及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关于律师费问题。原、被告在《借条》及《借据》中明确约定原告因催收借款而产生的律师费由被告承担,该费用应由被告承担。原告提供了《委托代理合同》、律师费发票等证据证实原告实际支付律师费4000元,且该收费标准未违反相关规定,因此对原告的该项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关于何彩虹是否应对本案借款本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的问题。被告何彩虹、欧阳效枝系夫妻关系,本案债务是在被告何彩虹、欧阳效枝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产生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的规定,本案债务应按何彩虹、欧阳效枝夫妻共同债务处理。原告请求被告何彩虹对本案借款本息及律师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理由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欧阳效枝、何彩虹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院依法缺席判决。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第二百一十条、第二百一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二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缺席

判决如下:

一、被告欧阳效枝、何彩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谢奋强归还借款本金48000元及其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从2016年6月30日起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基准利率的四倍计算至被告实际清偿完毕之日止);

二、被告欧阳效枝、何彩虹应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五日内向原告谢奋强支付律师费4000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50元(原告谢奋强已预交),由被告欧阳效枝、何彩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佛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谢贤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罗颖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