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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534民初1043号

牛某某诉徐某某离婚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清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清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牛某某,徐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2001年)》:第三十二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清河县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冀0534民初1043号原告牛某某,女,汉族,农民,初中文化,住清河县。被告徐某某,男,汉族,司机,初中文化,住清河县。

原告牛某某诉被告徐某某离婚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

审判员楚中亮独任审判,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牛某某、被告徐某某均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牛某某诉称,原、被告系自由恋爱于2010年9月13日登记结婚。婚后双方性情不和,经常打架生气,被告经常对原告实施家庭暴力,被告不务正业,经常喝酒玩牌,被告不愿吃苦,什么活也不干,2016年5月20日被告殴打原告,原告离家出走。原被告感情已彻底破裂,现依法起诉,请求判决离婚;婚后财产依法分割。

被告徐某某辩称,不同意离婚。

经审理查明,原告牛某某和被告徐某某经人介绍认识,于2010年9月13日登记结婚。原、被告在共同生活中发生矛盾,双方于两个月之前开始分居生活至今,原告特诉至法院,请求离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被告系自由恋爱后结婚,双方共同生活时间较长,应视为双方有较好的感情基础。夫妻之间在日常生活中发生矛盾,应互谅、互让。现双方夫妻感情未彻底破裂,尚有和好可能,故原告要求与被告离婚,本院不予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三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驳回原告牛某某的离婚请求。案件受理费100元,由原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北省邢台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楚中亮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武月焘第1页共1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