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刑 事 裁 定 书(2016)湘05刑更553号罪犯肖昭,曾用名肖和孝,男,1987年7月21日出生于湖南省绥宁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现在湖南省邵阳监狱服刑。湖南省洪江人民法院于
二〇一四年十月十五日作出(2014)怀洪刑初字第17号刑事判决,以被告人肖昭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原判决时已缴纳)。判决生效后,于
二〇一四年十一月十八日交付执行,刑期至2021年10月30日止。执行机关湖南省邵阳监狱于
二〇一六年七月二十日提出减刑建议,并将减刑案卷材料及减刑建议书报送本院审理。本院予以公示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执行机关的呈报减刑建议书称,罪犯肖昭在刑罚执行期间能认罪悔罪;认真遵守法律法规及监规,接受教育改造;积极参加思想、文化、职业技术教育;积极参加劳动,努力完成劳动任务,有悔改表现。湖南省邵阳监狱根据罪犯肖昭的改造表现及奖励情况,提出对其减刑建议。
经审理查明,罪犯肖昭在服刑改造期间的上述表现,有罪犯肖昭的悔罪书,执行机关为其所建立的罪犯考核台帐、奖惩审批表、减刑评议书、审核表等证据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罪犯肖昭在刑罚执行期间确有悔改表现,符合法定减刑条件。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七十八条、第七十九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二条第二款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罪犯肖昭减去有期徒刑一年,刑期至2020年10月30日止。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姚 云
审 判 员 罗俊辉
审 判 员 朱一泓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黄筱婷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