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桐庐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浙0122执2072号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组织机构代码843600370,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城迎春南路269号。法定代表人严俊。被执行人杭州桐庐畲皇食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44146897,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桐庐县莪山乡荛山村。法定代表人姚忠新。被执行人姚忠新,男,1968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姚爱娟,女,1971年12月8日出生,汉族,住桐庐县。被执行人桐庐康源食品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776648330,住所地桐庐县莪山乡新丰村。法定代表人汪杏彩。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6)浙0122民初1931号民事判决书,于2016年7月2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支付申请执行人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桐庐支行案款983813.68元及利息,并承担诉讼费6819元、执行费12238元。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法律义务。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对被执行人杭州桐庐畲皇食品有限公司、姚忠新、姚爱娟、桐庐康源食品有限公司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及其收入,限额在1200000元内予以冻结、划拨、扣留、提取;或对其所有的相应价值的财产予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变卖。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胡 鹏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郑燕华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