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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鄂0583民初701号

潘明兰与田第思、谭明月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枝江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枝江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潘明兰,田第思,谭明月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3民初701号原告潘明兰,无业。委托代理人邓明发,枝江市马家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第思,无业。被告谭明月,无业。委托代理人刘先锦,荆州市荆州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明兰与被告田第思、谭明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明兰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潘明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明兰撤回对被告田第思、谭明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35元,由原告潘明兰负担。

审判员  王继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黄燕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