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枝江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鄂0583民初701号原告潘明兰,无业。委托代理人邓明发,枝江市马家店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被告田第思,无业。被告谭明月,无业。委托代理人刘先锦,荆州市荆州区光明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本院在审理原告潘明兰与被告田第思、谭明月劳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潘明兰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潘明兰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潘明兰撤回对被告田第思、谭明月的起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535元,由原告潘明兰负担。
审判员 王继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黄燕妮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