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川01民辖终1480号上诉人(原审被告)胡雯雯,女,1984年7月13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高新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成都运和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青羊区草市街**号*楼。原审被告涂勇,男,1984年11月21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市中区。
上诉人胡雯雯不服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2016)川0191民初6417—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上诉人胡雯雯上诉称,交通事故发生地在成都市锦江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九条的规定,请求将该案移送成都市锦江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八条规定:“因侵权行为提起的诉讼,由侵权行为地或者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本案中,车主涂勇的住所地在成都市高新区,被上诉人成都运和出租汽车有限责任公司选择在涂勇住所地人民法院即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成都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对该案具有管辖权。原审驳回上诉人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正确。上诉人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对其主张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何开元
审 判 员 郑 慧
代理
审判员 李 露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兴巧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