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丹江口市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1)丹执字第00361号
申请执行人:湖北武当山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北省十堰市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玉虚路37号。
法定代表人:贺东巅,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姜宗举,男,生于1963年12月21日,汉族,武当山旅游经济特区公路局职工。本院依据发生法律效力的(2010)丹民初字第656号民事调解书,于2011年10月16日向被执行人姜宗举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姜宗举五日内履行法律义务,但被执行人姜宗举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查明被执行人姜宗举在银行有存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姜宗举银行存款元。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陈 勇
审判员 潘如文
审判员 XX强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洪波本案适用的相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人民法院决定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财产,应当作出裁定,并发出协助执行通知书,有关单位必须办理。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