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苏0724执270号

433罗某与孙某赡养费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灌南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8-07-12
所属地区
灌南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罗某,孙某

裁判文书全文

原文数据中有部分字符已损坏,显示为“�”。本站不对损坏字符作推测修改,请以法院公开的原始文书为准。

江苏省灌南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苏0724执270号申请执行人罗某,男,1973年7月13日生,汉族,居民,住涟水县。被执行人孙某,女,1981年3月21日生,汉族,居民,住灌南县。申请执行人陶宝珍与被执行人孙某赡养费纠纷一案,灌南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南民初字第00677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6年1月13日立案受理。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采取财产调查等执行措施,尚未执行到位。本院在执行过程中,除已被我院冻结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上述事实,有各协助执行单位出具的相关财产证明、谈话笔录等证据证实。

本院认为,本案申请执行人享有的债权依法受法律保护,但债权的实现取决于被执行人是否有履行债务的能力。在本次执行程序中,本院依职权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了调查,除已被我院冻结的银行存款外,未发现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亦未提供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本次执行程序应予终结。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下:终结(2015)南民初字第0067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待今后发现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财产后,申请执行人可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接到本裁定书之日起六十日内向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执行长  尤德荣执行员  周灌怀执行员  朱 刚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朱 姝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