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万柏林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晋0109民初1289号
原告:李新明,男,1964年12月26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
被告:胡嬗茹,女,1977年9月2日出生,住太原市万柏林区。
原告李新明与被告胡嬗茹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6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李新明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胡嬗茹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李新明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借款本金50万元整;2、由被告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和理由:2013年5月初,被告胡嬗茹向原告提出借款50万元人民币,被告承诺月息2分。原告于2013年5月16日、17日、20日分三次通过建设银行网银汇入被告账户50万元整。半年后,即2013年11月底原告向被告明确要求尽快清算偿还所有本金及利息,催要多次未能清算。2014年初在原告的提议下,双方自愿补签合同一份,明确了本金、还款时间、利息及违约责任等事项。2015年5月18日还款期限已到,被��未能兑现协议承诺。故原告诉至法院。被告胡嬗茹未到庭参加诉讼,也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原告李新明围绕诉讼请求,依法提交了如下证据:1、2013年5月16、17、20日三次打款明细,证明原告分三次打给被告50万元,被告在2014年1月给我打过8万元的利息;2、2014年1月18日补签了借款合同,证明原、被告双方明确了利息约定和还款期限;3、短信记录,证明原告一直问被告催要借款,被告也一直答应给,但是一直没有给。被告胡嬗茹未到庭参加诉讼,未发表质证意见。本院
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2013年5月初,被告胡嬗茹向原告李新明提出借款50万元人民币,并承诺月息2分。原告李新明于2013年5月16日、17日、20日分三次向被告胡嬗茹转账50万元整。2013年11月原告要求被告还款,被���未偿还。2014年1月18日,原、被告双方补签《个人借款合同》,合同约定月利率2%(即年利率24%),借款期限为16个月,还款日期和方式为:2015年5月18日,本金及利息一次性全部还清。同时双方还约定,如果被告到期不能还清全部本息,支付原告10万元违约金;如果能够一次性本息全部结清,则原告同意降低利率,按月利率1.5%结算。借款到期后,被告胡嬗茹未按约定偿还原告借款。故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偿还借款本金50万元整,并承担本案诉讼费用。被告胡嬗茹陆续共支付原告利息26.3万元。
本院认为,被告胡嬗茹向原告李新明借款,有原告提供的转款明细、借款合同及双方的短信记录为据,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可以确认。合法的借贷关系受法律保护。被告胡嬗茹应当按照约定偿还原告借款。原告要求被告偿还借���本金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胡嬗茹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李新明借款本金50万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400元,由被告胡嬗茹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刘继红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郭 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