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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0811执字182号

刘丙生、刘炳勇、刘玉莲、刘丙市与刘东生交通肇事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广元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丙生,刘炳勇,刘玉莲,刘丙市,刘东生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广元市昭化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0811执字182号

申请执行人:刘丙生,男,生于1967年4月,汉族,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人。

申请执行人:刘炳勇,男,生于1970年9月,汉族,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

申请执行人:刘玉莲,女,生于1962年12月,汉族,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

申请执行人:刘丙市,男,生于1974年4月,汉族,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

被执行人:刘东生,男,生于1973年12月,汉族,广元市人,住广元市昭化区。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刘丙生、刘炳勇、刘玉莲、刘丙市与被执行人刘东生交通肇事罪纠纷一案中,查明被执行人刘东生无银行存款,无车管、房管及工商登记信息,且从小因疾病导致智障,经多家医院诊断为周围神经肌肉导致下肢偏瘫,至今未婚,无生活自理能力,为农村低保户,确无履行能力。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杨崇润

审判员  王普贤

审判员  欧阳志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何 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