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1507号原告冯长江,男,汉族,1973年9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小艳,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喜顺,男,汉族,1965年1月17日出生。
原告冯长江与被告冯喜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冯长江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冯喜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长江自愿撤回对被告冯喜顺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长江撤回对被告冯喜顺的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冯长江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家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姜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