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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豫0811民初1507号

冯长江与冯喜顺相邻关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2
所属地区
焦作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相邻关系纠纷
当事人
冯长江,冯喜顺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一百四十五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焦作市山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豫0811民初1507号原告冯长江,男,汉族,1973年9月4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小艳,河南华凌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冯喜顺,男,汉族,1965年1月17日出生。

原告冯长江与被告冯喜顺相邻关系纠纷一案,原告冯长江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对被告冯喜顺撤诉的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冯长江自愿撤回对被告冯喜顺的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冯长江撤回对被告冯喜顺的起诉。诉讼费减半收取为275元,由原告冯长江承担。

代理

审判员  张家辉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姜红艳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