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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鲁1425执保516号

陈法友与孔凡涛、刘守水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齐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8-25
所属地区
齐河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陈法友,孔凡涛,刘守水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齐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5执保516号

申请人:陈法友,男,汉族,住禹城市。

被执行人:孔凡涛,男,汉族,住齐河县。

被执行人:刘守水,男,汉族,住齐河县。申请人陈法友与被执行人孔凡涛、刘守水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依据本院作出的(2016)鲁1425财保515号民事裁定书,冻结被执行人孔凡涛、刘守水的银行存款(含工资款)。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执行人孔凡涛、刘守水的银行存款(含工资款)3万元,冻结期间不得支付、变更工资账户等,冻结期限为十二个月。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审判员 颜 静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李智勇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