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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川1802执506号之一

杨顺洪与朱旭红借款合同执行裁定书

法院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2-28
所属地区
雅安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杨顺洪,朱旭红,雅安市中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裁判文书全文

雅安市雨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川1802执50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杨顺洪,男,住四川省芦山县。

被执行人:朱旭红,女,住雅安市雨城区。

被执行人:雅安市中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雅安市雨城区。

法定代表人:王治瑶。申请人申请执行被执行人借款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朱旭红(身份证号)、雅安市中银融资担保有限责任公司(机构代码)在金融机构的存款元,冻结期限为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晓阳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程潇潇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