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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403财保69号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等与淮南市智信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市黄山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民事裁定书

法院
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1-29
所属地区
淮南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淮南市智信置业有限公司,上海市黄山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403财保69号

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

法定代表人:蒲敏,该行行长。

委托代理人:孙堃,该行职工。

委托代理人:王辉,安徽金天阳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住所地淮南市。

法定代表人:李长安,该管理中心主任。

被

申请人:淮南市智信置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南市田家庵区

法定代表人:姚保君,该公司董事长。

被

申请人:上海市黄山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黄山市黄山区。

法定代表人:张永弟,该公司总经理。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淮南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保全金额为17000000元,请求对被申请人上海市黄山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黄山市谭家桥镇予以查封;请求对被申请人淮南市智信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55×××88及被申请人上海市黄山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予以冻结。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以本行资产信用(截止2016年6月30日资产总额129.44亿元)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同时提供保全担保,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一、依法立即查封被申请人上海市黄山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位于黄山市谭家桥镇,保全期限为3年;

二、依法立即冻结被申请人淮南市智信置业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55×××88,保全期限为1年;

三、依法立即冻结被申请人上海市黄山房地产发展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保全期限为1年。案件受理费5000元,由申请人交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淮南分行负担。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杜晓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张嫣然本裁定适用法律条款如下:《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第一百零二条保全限于请求的范围,或者与本案有关的财务。第一百零三条财产保全采取查封、扣押、冻结或者法律规定的其他方法。人民法院保全财产后,应当立即通知被保全财产的人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