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神木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陕0821执恢774号申请执行人刘厚军,男,1970年12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任引俊,男,1982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玉明,男,1971年4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被执行人高晓军,男,1978年11月出生,汉族,陕西省人。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3318号民事调解书,依法向三被执行人任引俊、高玉明、高晓军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三人向申请人刘厚军偿还借款本金19.7万元及利息,承担案件受理费2490元、执行费4240元,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职权向当地银行系统、车辆管理部门、房屋管理部门、工商局等部门查询均无被执行人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2)神民初字第03318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申请人发现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可随时向本院申请恢复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贾小平
审 判 员 王 军
代理
审判员 任彦军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惠恒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