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下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杭下执民字第1860号申请执行人杭州联合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桥支行被执行人施杰,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5)杭下商初字第01328号,依法向被执行人施杰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被执行人施杰履行上述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施杰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的规定,现
裁定如下:冻结施杰(证件号码:)在浙江泰隆银行的62×××89的存款人民币3030001.4元,先冻结12个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行员 吴昊AUT())O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周波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