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皖1302执2686号
申请执行人:安徽砼辉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合肥市包河区。
法定代表人:刘永刚,该公司经理。
委托代理人:樊中朝,该公司职工。
被执行人: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西省南昌市南昌县。
法定代表人:张国仔,该公司董事长。安徽砼辉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安徽砼辉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申请撤销执行申请,经审查,安徽砼辉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安徽砼辉特种建材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执行江西省国利建设集团有限公司的(2016)皖1302执2686号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终结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秋灵
审 判 员 陈万军
代理
审判员 王 伟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孙丽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