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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802刑初254号

黄某甲诈骗、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0-18
所属地区
贵港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黄某甲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九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一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桂0802刑初254号公诉机关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某甲,出生于广西贵港市港北区,无业。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16年2月29日被刑事拘留,因涉嫌犯诈骗罪、盗窃罪,于同年4月6日被逮捕。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检察院以港北检公刑诉(2016)194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诈骗罪、盗窃罪,于2016年7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同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港北区人民检察院检察员梁涛、被告人黄某甲到庭参加了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经审理查明:

一、2015年12月的一天,被告人黄某甲到贵港市港北区石羊塘中五巷40号郑某甲金家中,谎称郑某甲金的儿子和郑某甲金家有灾难,需做法事消灾,郑某甲金信以为真。被告人黄某甲先以帮郑某甲金到贵港市××奇石庙供奉祖宗积功德为由,骗取郑某甲金现金人民币1000元。次日,被告人黄某甲又到郑某甲金家中,骗郑某甲金封给其一个人民币3660元的红包,谎称要拿回去开光拜师傅,七日后归还。过了两日,郑某甲金怀疑被骗了就催被告人黄某甲归还红包,被告人黄某甲恐吓郑某甲说提前要回红包会有灾难,要郑某甲金再给300元做法事才能消灾,又以此骗取郑某甲现金人民币300元。得手后,被告人黄某甲不再与郑某甲联系。

二、2016年1月12日下午,被告人黄某甲到贵港市港北区黄某乙家中,谎称可做法事保黄某乙儿子婚姻和前途顺畅,黄某乙信以为真。被告人黄某甲先以做法事需购买元宝香烛等物为由,骗取黄某乙现金人民币360元。同月15日上午,被告人黄某甲又到黄某乙家中,以做法事为由,叫黄某乙准备好内装人民币3600元和2000元的红包各一个,供奉在黄某乙家的神台上,谎称做完法事后会将红包归还。被告人黄某甲以其在黄某乙家作法事,同时需要黄某乙到棉村的大庙拜神为由,将黄某乙支开,后被告人黄某甲趁机将上述现金人民币5600元盗走。得手后,被告人黄某甲不再与黄某乙联系。

三、2016年2月6日9时许,被告人黄某甲到贵港市港××区圣湖小区覃某家中,谎称可介绍女朋友给覃某,双方互留电话后黄某甲先行离开。当日11时许,被告人黄某甲谎称已约好女孩,但女孩要迟一点到,并称该女孩信佛,叫覃某与其先到贵港郁江大桥下的梓潼寺拜佛开光。覃某同意并与被告人黄某甲一同前往。被告人黄某甲要求覃某将身上的钱封红包来由其拜佛开光,并称开光后会把钱归还给覃某。覃某信以为真,将现金人民币1000元装入红包交给黄某甲。被告人黄某甲以拜佛开光需要买一些大米为由,将覃某支开,后黄某甲趁机将上述现金人民币1000元盗走。得手后,被告人黄某甲不再与覃某联系。

四、2016年2月9日晚上,被告人黄某甲了解到贵港市港北区港城镇蓝田村的陆某的三个儿子还未结婚,就来到陆某家中,骗陆某说陆某已去世的大儿子在阴间生活不好,阻碍了陆某的三个儿子结婚成家,需要做法事消灾才行,陆某信以为真。当天晚上,被告人黄某甲佯装做了一下法事,并留宿在陆某家。次日上午,被告人黄某甲称其已在梦里为陆某去世的大儿子在阴间找了女朋友,但要其给人民币6000元回家做法事,七天后会归还给陆某,以此为由骗取陆某现金人民币6000元。第三日上午,被告人黄某甲又到陆某家中,谎称陆某家的事情还没处理好,还需要拿钱来做法事,以此为由又骗取了陆某现金人民币10000元。得手后,被告人黄某甲不再与陆某联系。综上,被告人黄某甲骗取他人钱财合计人民币21320元,窃取他人钱财合计人民币6600元。所得赃款已被挥霍一空。上述事实,被告人黄某甲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受害人郑某甲、黄某乙、覃某、陆某的陈述,证人郑某乙、陈某的证言,受案登记表、立案决定书、抓获经过、户籍证明,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图、指认照片,辨认笔录、辨认照片,被告人黄某甲的供述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以虚构事实的方式骗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诈骗罪。被告人黄某甲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秘密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盗窃罪。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黄某甲犯诈骗罪、盗窃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被告人黄某甲一人犯二罪,依法应当数罪并罚。被告人黄某甲到案后能如实供述其罪行,并主动向公安机关坦白其未被掌握的第一起罪行,且当庭自愿认罪,可以从轻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九条、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四十七条、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六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黄某甲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三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九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2月29日起至2018年10月28日止。罚金限于判决发生法律效力的第二日起三十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黄某甲退赔给郑某甲人民币四千九百六十元、退赔给黄某人民币五千九百六十元、退赔给覃某人民币一千元、退赔给陆某人民币一万六千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代理

审判员 黄 聪

二〇一六年八月三日

书 记 员 甘伟协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