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京0114民初12835号原告王新楠,男,1981年12月4日出生。被告刘全怡,男,1984年12月20日出生。
原告王新楠与被告刘全怡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原告向本院提出以下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赔偿原告车辆维修费4745元、交通费200元、误工费1000元;2、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审理,现已审理终结。本院
经审理认定,2016年7月7日14时30分,刘全怡驾驶车辆(车牌号为×××)在北京市昌平区北街家园八区南门处与王新楠驾驶的车辆(车牌号为×××)发生交通事故,造成王新楠驾驶的车辆受损。经交通部门认定,刘全怡负事故的全部责任,王新楠无责任。事故发生后,王新楠驾驶的车辆在北京鑫敏恒瑞鑫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进行维修。王新楠的各项经济损失,经本院确认为:维修费4745元、交通费200元(酌定),共计4945元。本院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第十九条、第四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刘全怡赔偿原告王新楠各项经济损失共计四千九百四十五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给付。
二、驳回原告王新楠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二十五元,由被告刘全怡负担。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代理
审判员 林 燕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张晓云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