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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皖0123民初2582号

徐道方与张凡、钟超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肥西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8-26
所属地区
肥西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徐道方,张凡,钟超超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3民初2582号

原告:徐道方。

被告:张凡。

被告:钟超超,年龄不详。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道方与被告张凡、钟超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道方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道方申请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05.50元,由原告徐道方负担。

审判员 袁 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董晓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