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肥西县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皖0123民初2582号
原告:徐道方。
被告:张凡。
被告:钟超超,年龄不详。案由: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本院在审理原告徐道方与被告张凡、钟超超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徐道方于2016年8月1日向本院提出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准予。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徐道方申请撤回起诉。本案收取案件受理费305.50元,由原告徐道方负担。
审判员 袁 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董晓露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