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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吉0381民初1747号

原告齐桂英与被告公主岭汉光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公主岭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1-03
所属地区
公主岭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齐桂英,公主岭汉光地产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吉林省公主岭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6)吉0381民初1747号

原告:齐桂英,女,现住吉林省公主岭市。

被告:公主岭汉光地产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马维光,系总经理。

原告齐桂英与被告公主岭汉光地产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齐桂英到庭参加诉讼,公主岭汉光地产有限公司经本院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齐桂英诉称:2013年6月17日,被告公主岭汉光地产有限公司向原告借款14万元整,双方约定借款期限一年,即2014年6月17日还款,约定利息自借款之日起按月利3%计算至还清之日止。借款期限届满后,被告未能及时归还原告。此间,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以各种理由推托,至今分文没给付。齐桂英诉至法院:1、请求判令被告立即偿还所欠原告借款本金14万元及约定利息(利息按约定月利率3%计算,自借款之日2013年6月17日起计算至还清之日止);2、诉讼费由被告负担。公主岭汉光地产有限公司缺席无答辩。

经审理查明:公主岭汉光地产有限公司于2013年6月17日向齐桂英借款14万元,约定借款期限为一年,自借款之日起月利率为3%。该借款至今未还。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齐桂英提供的原始书证借条、齐桂英的陈述等。

本院认为:公主岭汉光地产有限公司欠齐桂英借款14万元未还的事实清楚,证据充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前款之规定,本案双方债权债务关系明确,对齐桂英要求公主岭汉光地产有限公司立即给付借款14万元的诉讼请求予以支持。双方约定按月计息,月利率为3%,双方约定的利息过高,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之规定,本院将双方借款利率调整为月利率2%。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第二款、第一百零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百零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

判决如下:

一、被告公主岭汉光地产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齐桂英借款本金14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3年6月17日起,按月利率2%计算至实际给付之日止)二、驳回原告齐桂英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000元由被告公主岭汉光地产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吉林省四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长  姜文喜

代理

审判员  王 锐

人民陪审员  孙国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高荣莉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