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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粤1202执890号

邓瑞华与广东科建工程有限公司、翟建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30
所属地区
肇庆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邓瑞华,广东科建工程有限公司,翟建科,翟建华,肇庆麦溪渔港餐饮有限公司,翟文龙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02执890号

申请执行人:邓瑞华,男,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4579。

被执行人:广东科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翟建科,男,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2016。

被执行人:翟建华,男,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4510。

被执行人:肇庆麦溪渔港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翟文龙,男,1988年8月16日,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0596。关于申请执行人邓瑞华与被执行人广东科建工程有限公司、翟建科、翟建华、肇庆麦溪渔港餐饮有限公司、翟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1202民初30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上述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邓瑞华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邓瑞华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广东科建工程有限公司、翟建科、翟建华、肇庆麦溪渔港餐饮有限公司、翟文龙的存款、其它资金、财产权等合共人民币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俊捷

审 判 员  黄坤朝

代理

审判员  陈晓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敏贤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