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粤1202执890号
申请执行人:邓瑞华,男,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4579。
被执行人:广东科建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翟建科,男,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2016。
被执行人:翟建华,男,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肇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4510。
被执行人:肇庆麦溪渔港餐饮有限公司,住所地肇庆市端州区。
被执行人:翟文龙,男,1988年8月16日,汉族,居民身份证住址庆市端州区,公民身份号码×××0596。关于申请执行人邓瑞华与被执行人广东科建工程有限公司、翟建科、翟建华、肇庆麦溪渔港餐饮有限公司、翟文龙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2016)粤1202民初301号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因被上述被执行人逾期未履行该法律文书确定的法律义务,申请执行人邓瑞华向本院申请执行。基于申请执行人邓瑞华的申请和本案实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广东科建工程有限公司、翟建科、翟建华、肇庆麦溪渔港餐饮有限公司、翟文龙的存款、其它资金、财产权等合共人民币150万元或查封、扣押其等值的其它财产(具体以本院有关清单或通知为准)。
二、冻结银行存款及其它资金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二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它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以清单标注的时间起计。需要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三十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陈俊捷
审 判 员 黄坤朝
代理
审判员 陈晓文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黄敏贤第2页共2页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