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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冀0632执恢116号

刘雪生与蔡金星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安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9-01
所属地区
安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刘雪生,蔡金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安新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冀0632执恢116号申请执行人刘雪生,农民。被执行人蔡金星,农民。刘雪生与蔡金星民间借贷纠纷一案,(2014)安民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于2016年8月1日申请恢复执行,本院于2016年8月1日立案恢复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经本院协调,双方达成和解协议并当场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该案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内容全部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108条第(1)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2014)安民初字第44号民事调解书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张英辉

审判员  张志民

审判员  韩铁强二0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刘 恒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