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和平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津0101民初3982号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和平区南京路183号世纪都会商厦702室。代表人孙永军,物业经理。委托代理人赵琳,该公司客服主任。委托代理人刘冰,该公司高级法律主任。被告韩学印。委托代理人左颖,被告之女。委托代理人左新,被告之女。本院在审理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与被告韩学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6年8月5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请求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于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家利物业管理(深圳)有限公司天津分公司的撤诉申请。案件受理费100元,收取50元,由原告负担。
代理
审判员 贾 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孙准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