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6)鲁1423执341号

乐陵市乐达出租车有限公司与徐新彦交通事故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庆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08-29
所属地区
庆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乐陵市乐达出租车有限公司,徐新彦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鲁1423执341号

申请执行人:乐陵市乐达出租车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张玉恩,职务:总经理。

被执行人:徐新彦,男,1987年1月9日生,汉族,住庆云县。本院在执行庆云县人民法院(2015)庆民初字第953号民事调解书乐陵市乐达出租车有限公司申请执行徐新彦交通事故纠纷一案中,经本院执行,现已执行完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庆云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5)庆民初字第953号民事调解书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徐洪升

审判员  王化杰

审判员  孙铁成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刘军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