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01479号申请执行人陈保军,男,1976年7月10日出生,住安徽省蒙城县。被执行人徐庆虎,男,1988年8月13日出生,住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宁波市北仑区人民法院(2014)甬仑民初字第2062号民事调解书,于2015年3月31日向被执行人徐庆虎发出执行通知书,限期履行义务,但是,被执行人徐庆虎至今未能履行生效调解书确定的义务。本院在该案执行中查明:被执行人徐庆虎无银行存款记录、无登记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被执行人徐庆虎下落不明,申请执行人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线索。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徐庆虎无银行存款记录、无登记房屋、车辆等可供执行财产,该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颍上县人民法院(2014)甬仑民初字第2062号民事调解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长 姚孝华
审判员 周 晓
审判员 李向东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樊 辉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