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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黑0102刑初269号

初某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一案刑事判决书

法院
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1-01
所属地区
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当事人
初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一款,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6)黑0102刑初269号公诉机关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初某某,户籍地山东省烟台市,住所地黑龙江哈尔滨市道里区。2015年11月26日因本案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9日被逮捕。现羁押于哈尔滨市第二看守所。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以哈里检诉刑诉[2016]14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初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于2016年3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2016年3月11日立案,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代理检察员王彦鹏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初某某到庭参加诉讼。经公诉人建议并经本院同意,检察机关于2016年6月7日对本案进行补充侦查,2016年7月7日补充侦查完毕移送本院。现已审理终结。黑龙江省哈尔滨市道里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15年7月,被告人初某某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邮寄了1封印有法轮功邪教组织宣传内容的信件。该封信件已被查获。2015年9月2日,初某某因传播法轮功宣传品被行政处罚。2015年11月25日,在初某某家中查获刻有法轮功宣传语的5枚印章及用这五枚印章盖印的1836张人民币壹圆纸币,其欲通过日常花销进行传播。经鉴定,送检的1836张人民币壹圆纸币上的印文均分别与样本印文是同一印章所盖印。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11月25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将被告人初某某抓获。针对上述指控,公诉机关提供了法轮功宣传品照片,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扣押物品清单、控告信、被告人初某某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被告人初某某供述和辩解,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等证据证实。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初某某曾因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行政处罚,又制作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情节特别严重,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条第一款。

被告人初某某辩解,其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无异议,但认为自己不构成犯罪,不应追究其刑事责任。

经审理查明,2015年7月,被告人初某某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邮寄了1封印有法轮功邪教组织宣传内容的信件。该封信件已被查获。2015年11月25日,在初某某家中,查获刻有法轮功宣传语的5枚印章及用这五枚印章盖印的1836张人民币壹圆纸币,其欲通过日常花销进行传播。经鉴定,送检的1836张人民币壹圆纸币上的印文均分别与样本印文是同一印章所盖印。2015年9月2日,初某某因传播法轮功宣传品被行政处罚。经侦查,公安机关于2015年11月25日在哈尔滨市道里区将被告人初某某抓获。上述事实,有下列证据予以证实:1.扣押物品照片:公安机关在初某某家里查获法轮功书籍、法轮功护身符、刻有宣传法轮功的印章、一元人民币的照片。2.案件来源及到案经过:2015年11月25日,榆树派出所接到上级机关转来的文件,内容为法轮功人员初某某在2015年7月2日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及最高人民检察院举报中心邮寄的刑事控告信,信中内容为法轮功非法内容。2015年11月25日,公安机关在道里区将初某某抓获。3.扣押物品清单:公安机关在初某某家中扣押5本法轮功书籍;4本法轮功手册,法轮功护身符10张,法轮功印章五枚,已被印有法轮功宣传字样的一元人民币2621张。4.控告信:法轮功邪教组织宣传内容。5.户籍证明及现实表现:该人长期户在人不在,不掌握其前科劣迹及现实表现。6.行政处罚决定书:2015年9月2日被告人初某某因散发法轮功宣传品被公安机关行政拘留15日并处1000元罚款。7.哈尔滨市公安局刑事技术支队鉴定意见:送检的1836张人民币壹圆纸币上的印文均分别与样本印文是同一印章所盖印。上述证据经庭审举证、质证,证据之间相互关联,互为印证,均被本院采信。

本院认为,被告人初某某曾因传播邪教宣传品受过行政处罚,又制作邪教宣传品,宣扬邪教,破坏法律、行政法规实施,其行为构成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

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应予惩处,但就初某某的行为应认定为情节较轻。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二条、第三百条第一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初某某犯利用邪教组织破坏法律实施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曹凤辉

人民陪审员  刘亭亭

人民陪审员  杜滢鑫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吕凌飞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