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济宁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鲁08民终2944号上诉人(原审被告)山东兴唐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宁市洸河路123号金茂大厦11层。法定代表人程祥坤,董事长。委托代理人李四新,男,1967年6月22日出生,汉族,该公司司法部工作人员,住济宁市任城区。被上诉人(原审原告)王兆华,男,1970年2月3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泗水县。
上诉人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泗水县人民法院(2015)泗民初字第13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向本院递交书面申请,请求撤回上诉。
本院经审查认为,上诉人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自愿申请撤回上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第三人利益,不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一百七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二审案件受理费2186元,减半收取1093元,由上诉人山东兴唐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史海洋
代理
审判员 韩 飞
代理
审判员 许贵梅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刘 丹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