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5)怀中执字第45号

申娟与湖南千年湘西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7-10-19
所属地区
湖南省怀化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当事人
申娟,湖南千年湘西酒业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怀化市中级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怀中执字第45号申请执行人申娟,女,汉族,1968年1月17日出生。委托代理人刘伟(特别授权),湖南正发律师事务所律师。被执行人湖南千年湘西酒业有限公司,住所地怀化市石门金海,组织机构代码75582569-2。法定代表人易遵华,该公司董事长。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申娟与被执行人湖南千年湘西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于2015年11月13日对被执行人湖南千年湘西酒业有限公司位于怀化市红星路西南汽车城12栋110、111号临街商业门面依照法定程序予以评估、拍卖得款2760000元,支付完优先受偿人即已办理他项抵押权人陈立(另一案申请执行人)后,已无余额可供其他债权人分配。鉴于申请执行人申娟身患疾病,加之其生活确实困难,经本院多方做工作,优先受偿人陈立自愿从优先受偿款中拿出50万元给申娟,代湖南千年湘西酒业有限公司偿还申娟50万元债务。现被执行人湖南千年湘西酒业有限公司已发现的财产被本院处置完毕,无其它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申娟于2016年8月2日向本院书面报告,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十六条第一款(一)项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4)怀中民一初字第34号民事判决申请执行人申娟与被执行人湖南千年湘西酒业有限公司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次执行程序。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财产可供执行时,可向人民法院恢复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 判 长  王立志

审 判 员  彭湘平

代理

审判员  李建丰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代理

书记员  李生龙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