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颍上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5)颍执字第01498号申请执行人努海,男,1996年11月1日出生,住青海省同仁县。被执行人马新海,男,1991年8月20日出生,住颍上县。被执行人马新玉,男,1988年8月16日出生,住颍上县。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颍上县人民法院(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4737号民事判决书,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通知书、传票,经查被执行人无财产可供执行,申请执行人也不能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颍上县人民法院(2014)松民一(民)初字第4737号民事判决书的本次执行程序。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李向东二0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记员 邵修发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