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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桂0103民初1894号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广西通天香茶业有限公司、南宁建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6-08-05
公开日期
2016-11-21
所属地区
南宁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一审
案由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西通天香茶业有限公司,南宁建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佰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蒙建栋,蒙梅燕,蒙立坚,蒙保国,雷月芳,严巍强,黄飞,林广东,黄佳琳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广西壮族自治区南宁市青秀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6)桂0103民初1894号

申请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青秀区青秀路10号。

法定代表人:罗军,董事长。

被

申请人:广西通天香茶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新竹路33号竹苑公寓111-112号。

法定代表人:黄佳琳。

被

申请人:南宁建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民族大道92-1号新城国际大厦2603号房。

法定代表人:蒙建栋。

被

申请人:广西佰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南宁市金浦路7号世纪商都0908号房。

法定代表人:严巍强。

被

申请人:蒙建栋,男,1965年10月2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

被

申请人:蒙梅燕,女,1986年12月7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

被

申请人:蒙立坚,男,1987年11月3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

被

申请人:蒙保国,男,1944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

被

申请人:雷月芳,女,1965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广西横县。

被

申请人:严巍强,男,1972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临海市。

被

申请人:黄飞,男,1971年11月5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永康市。

被

申请人:林广东,男,1965年9月21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

被

申请人:黄佳琳,女,1978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南宁市青秀区。申请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广西通天香茶业有限公司、南宁建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佰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蒙建栋、蒙梅燕、蒙立坚、蒙保国、雷月芳、严巍强、黄飞、林广东、黄佳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于2016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请求查封被申请人广西通天香茶业有限公司、南宁建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佰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蒙建栋、蒙梅燕、蒙立坚、蒙保国、雷月芳、严巍强、黄飞、林广东、黄佳琳名下价值人民币4390064.65元的财产,并自愿以名下自有资产为其提出的诉讼财产保全申请提供担保。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广西北部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的财产保全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二款,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查封被申请人广西通天香茶业有限公司、南宁建栋工贸有限责任公司、广西佰道商贸有限责任公司、蒙建栋、蒙梅燕、蒙立坚、蒙保国、雷月芳、严巍强、黄飞、林广东、黄佳琳名下价值人民币4390064.65元的财产。本裁定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当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长 邵 晨

人民陪审员 王 莉

人民陪审员 姜彩霞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宋文意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