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春市宽城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6)吉0103执异28号异议人(申请执行人)黄福山。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黄福山、黄玉山与被执行人长春市宽城区教育局房屋拆迁补偿安置纠纷一案中,异议人黄福山对本院(2012)宽执字第972-3号执行裁定终结执行行为不服,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
本院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对人民法院终结执行行为提出执行异议期限问题的批复》规定:“当事人、利害关系人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规定对终结执行行为提出异议的,应当自收到终结执行法律文书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批复发布前终结执行的,自批复发布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超出该期限提出执行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本院于2015年6月18日向异议人送达,异议人于2016年8月3日提出异议,已超出法定期限。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裁定如下:对异议人黄福山的异议申请,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长春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牟春阳
代理
审判员 张宝华
代理
审判员 王 莹
二〇一六年八月五日
书 记 员 侯 博 来自